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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外网上证据保全及公证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4-01-18 11:06

民事判决

(2009)浙质中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委托代理人)石全培,国浩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路6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授权代理商(特别授权代理商)钟磊。

上诉人宁波大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司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此案后公证处外网上证据保全及公证的有效性,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大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全培、被上诉人北京故宫​​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宫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判决认定:故宫公司与北京电影制片厂共同制作电影《甲方和乙方》,北京电影制片厂以《声明》的形式同意,当《甲方和乙方》的著作权归属时,被侵权的,其公司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均转让给紫禁城公司行使。 是一家上市公司运营的网站“东方热线”的域名。 2006年8月29日,故宫公司代理人刘明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徐亚军、工作人员庞玉宝的监督下,在郑州天中网络休闲俱乐部二楼3721室打开IE浏览器浏览器输入“”进入首页,登录“东方影视”频道,搜索“甲方乙方”即可在线播放。 公证过程中刻录的光盘显示,播放《甲方乙方》时存在大量缓冲。 2008年8月15日,宁波成功多媒体通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该所出具的第3016号公证书称:公证员任伟远、公证员助理在许静的监督下,宁波成功多媒体通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罗勤将公证员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输入公司网络,首先在电脑上创建一个word文档。 确认网上找不到《给我一根烟》电视剧后,通过修改“本地连接”中的“IP地址、子网掩码”和“ipconfig”命令,模拟《给我一根烟》电视剧。 据了解,电影《甲方乙方》1997年上映后,荣获“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等荣誉,故宫公司曾签约故宫事务所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为制止侵权,故宫公司还支付了公证费、路费等,故宫公司遂向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公众公司停止电影《甲乙方》的网络播放服务;在其运营网站及《中国电视新闻》首页发布致歉公告;并赔偿经济损失,停止侵权,合理费用为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故宫公司作为“甲方、乙方”的制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甲方、乙方”的其他制作方声明故宫公司享有其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故宫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市公司运营的网站是否为“甲方、乙方”提供网络直播服务。 公众公司的反证旨在证明故宫公司在公证过程中没有进行域名解析,并不能保证其访问的网站一定是公众公司运营的网站,因为现有技术可以实现虚假链接。 由于故宫公司的公证证据并未与公证时访问的上市公司运营的网站的IP地址绑定,因此证据本身确实存在缺陷。 这个缺陷就是可能存在虚假链接。 诚然,根据现有技术,实现虚假链接的手段有3种。 大众公司反证中提到的一种是提前修改局域网配置文件,另外两种方法则需要提前修改互联网计算机的本地配置文件。 本例中,故宫公司在网吧使用计算机和局域网。 能否排除修改的可能性成为关键。 法院认为,由于网吧的计算机和局域网服务器均由其运营商控制,不属于故宫公司的控制范围,加之公证播放时存在缓冲现象,故宫公司不可能提前修改电脑或局域网配置,应确定故宫公司的公证证据可能性很大,即公众公司提供了“甲方、乙方”的网络直播服务。